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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民终374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民终3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赵钦添,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以下简称赵钦添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实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钦添百货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TCL实业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TCL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钦添百货店存在侵权行为。

二、本案公证程序不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而TCL实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均是外省的公证机构,TCL实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提起申请,而是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申请人或公证当事人应当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申请办理公证的民事主体。

本案TCL实业公司才是符合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本案公证书中申请人却是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且在TCL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其给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另外,本案的公证机构也并非TCL实业公司住所地。

故综上,无论是公证申请人还是公证机构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公证程序不合法。

2.公证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公证员要穿制服亮明身份做公证,TCL实业公司隐蔽拍照做公证不合法,产品封存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确认拍照,TCL实业公司单方封存不合法。

涉案公证违反了法定程序,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根据公证法规定,实施公证行为公证员应该亲自到现场执行,TCL实业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公证员到现场执行的照片、到现场的行程证明、何时何地出发通过何种交通工具到达公证现场等的证据。

三、TCL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的签名是打印的,并非李东生本人所签的,赵钦添百货店要求做司法鉴定鉴明签名的真伪。

四、被诉侵权电视中只有一个TCL王牌商标,但TCL实业公司却分开告三次,分别“TCL”一次,“王”一次,“TCL王牌”一次,滥用诉权。

五、赵钦添百货店的经营者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对市场上万万千千的商品没有辨别真伪的能力,也无法辨别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恶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赵钦添百货店的上诉请求。

TCL实业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合理。

1.TCL实业公司是全球销量排名第二的电视机企业,是国内知名民族品牌,涉案商标为国家驰名商标,TCL实业公司花费多年创造的品牌并非是为了给赵钦添百货店的三无产品所仿冒。

2.赵钦添百货店侵权恶意明显,“TCL”“王牌”电视机在国内畅销近40年,被全国人民群众所知悉,但赵钦添百货店故意销售侵犯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产品,属于故意侵权,侵权性质恶劣,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充斥市场,对TCL实业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

赵钦添百货店销售的三无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会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赵钦添百货店作为家用电器销售商,出售三无的电视机产品,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赵钦添百货店销售的三无电视机产品,没有任何有效的厂家信息、地址,并且赵钦添百货店也没有提供产品来源或厂家信息,因赵钦添百货店的过错导致TCL实业公司无法溯源。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本案公证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非禁止性规定,仅是对公证机构的选择性指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所涉保全证据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TCL实业公司委托朱贵志代理申办公证符合规定。

(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381号公证书中载明朱贵志受托代为处理TCL实业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即该事项已经作为公证内容得到公证处的审核并记载在公证文书中。

3.赵钦添百货店提出的“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未出现在(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381号公证书。

4.对于赵钦添百货店的侵权行为,TCL实业公司仅起诉了一案,赵钦添百货店称“分开被告三次”没有事实依据。

三、赵钦添百货店缺乏法律常识,浪费司法资源,对其侵权行为没有正确认识,赵钦添百货店的侵权行为属于直接抢夺他人的智力成果,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剥夺、减损TCL实业公司合法的市场利益。

综上,赵钦添百货店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TCL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赵钦添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公司第1255062号“”、第4190928号“”、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赵钦添百货店赔偿TCL实业公司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TCL实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庭审中,TCL实业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TCL实业公司的权利来源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是TCL集团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1999年3月14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09年3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脑字典、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机、电话设备、光通讯设备、收音机、录像机、录像带、电视机、照相机(摄影)、影碟机等。

2002年7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1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是TCL集团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02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6月20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视机、电子字典、电熨斗、调制解调器、光通信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录像带、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照相机(摄影)。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07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1月6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后,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移动存储器、MP3播放机、继电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电话机、手机、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复读机等。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TCL实业公司(被授权方)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就授权方拥有的商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并进行维权事宜,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等商标(商标附件清单中含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民事及刑事诉讼,协商和解等,被授权方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自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日起的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归被授权方所有,同时维权费用由被授权方承担;

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被授权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被授权方在签署日前实施了本商标授权书提及的授权内容的行为,授权方予以追认。

2005年,“TCL王牌彩电”荣获该年度《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证书及奖牌、《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全国畅销品牌》证书,并被评为该年度《最佳外观设计品牌》《最具人气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

2005年12月,“TCL王牌”薄典B03、银弧A71电视机产品荣获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和中国家电网颁发的《畅销型号》证书。

2006年2月28日,“TCL王牌”电视机荣获中国电子报颁发的《2006年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证书。

2014、2015、2016、2017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获得R&F睿富全球排行榜资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

此外,为证实其“TCL王牌”等商标现在的使用情况,TCL实业公司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下称钟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314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主要证实:域名为www.tcl.com的网站的经营者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述网站为TCL集团的官方网站,网站的显著位置有“TCL”标识;

网站有“首页”“电视”“空调”等多个栏目,其中“电视”栏目下展示的电视机产品中有“TCL王牌”品牌的电视机,该电视机屏幕的正面底部显著位置标注有“”标识。

二、TCL实业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2019年10月2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贵志来到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下称盱眙县公证处),称为固定证据需要,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0月25日,该处公证员钟某及公证人员丁某随同朱贵志来到广东省中山市的某门市(手机定位并截屏1张),该门市门头含有“京东家电专卖店沙溪店”的字样,店内未见证照。

在上述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贵志在该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刷卡支付货款298元,取得单据和支付凭证各1张,该单据上盖有“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的印章。

朱贵志用其手机拍摄现场照片5张。

同日晚,在上述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贵志在中山市××酒店810号客房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封存,朱贵志在上述封存过程共拍摄照片16张。

上述封存的物品交朱贵志保管。

2019年10月31日,盱眙县公证处为以上公证出具了(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381号公证书。

2020年8月4日,TCL实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庭审中,TCL实业公司提交了盱眙县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包装箱,里面有电视机一台、收据有一张、电源及遥控器各一个。

经查看,被控侵权的电视机的包装箱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等任何相关产品信息,包装箱内也没有随附质保卡、合格证、使用说明等资料,系“三无产品”;

该电视机屏幕的正面底部显著位置标注有“”标识,该标识中的“TGL”为大写、加粗的英文字母;

“王牌”两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其中“王”最上面一横较粗,并且向右延伸。

收据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的抬头为“添发家电商行”,地址为中山市××,电话为135××××8222,售出的产品为特价液晶,单价为298元,收据落款盖有“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的印章。

TCL实业公司认为,“TGL”与“TCL”仅存在一字之差,并且大写字母“G”与“C”本身就有相似之处,字形构造相似,与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王”字与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在读音、字形及构图上相同;

“TGL王牌”与第4190928号“”在字形、字母组成上构成近似。

赵钦添百货店确认收据为其店铺出具,但不认可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是其店铺出售。

三、TCL实业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TCL实业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298元、调查费及差旅费300元以及经济损失等。

除购买产品的收据和刷卡单外,TCL实业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赵钦添百货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案件相关事实赵钦添百货店是成立于2015年1月27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位于中山市,经营者为赵钦添,经营范围为零售百货。

一审法院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TCL实业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普通许可使用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等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授权委托书的记载,TCL实业公司有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自身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涉案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被授权人,TCL实业公司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赵钦添百货店关于TCL实业公司无权提起诉讼、“TCL王牌”商标多年未使用等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赵钦添百货店所销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赵钦添百货店不确认涉案商品系其销售并对公证申请人的权限、公证机关地域等问题提出异议,但其没有提交证据推翻公证的事实,而且其对公证书所附的拍摄的店铺外观图片、收据及刷卡单等亦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盱眙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381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采信,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赵钦添百货店所销售。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对有关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然后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和要部观察比较,并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电视机上突出使用了“”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庭审比对,该标识中的“王”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最上面一横较粗,并且向右延伸,与TCL实业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792882号“”商标相同;

该标识与TCL实业公司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构成近似。

因此应当认定赵钦添百货店销售的商品为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赵钦添百货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赵钦添百货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TCL实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赵钦添百货店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钦添百货店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赵钦添百货店应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之规定,判决:一、赵钦添百货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赵钦添百货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500元;

三、驳回TCL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TCL实业公司已预交),由赵钦添百货店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院二审期间,TCL实业公司、赵钦添百货店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公证程序是否合法;

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争议焦点一,关于公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一,赵钦添百货店上诉主张涉案公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的规定,根据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职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公证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区域内进行公证业务,但对跨区域执业作出的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并未涉及,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应属行政程序处理的问题,但所做出的公证书并不因此导致必然无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可以”系指引性的法律规范,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故TCL实业公司向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申请涉案公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赵钦添百货店主张涉案公证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导致涉案公证书无效的说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赵钦添百货店主张本案公证申请人是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且在TCL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涉案公证取证的申请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且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TCL实业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的所有权人,故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赵钦添百货店本案的侵权行为申请的公证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赵钦添百货店称公证员没有到现场进行公证取证的问题,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赵钦添百货店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公证保全,以及公证保全的过程等,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赵钦添百货店的合法权益,赵钦添百货店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涉案公证,本院对公证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公证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二,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因TCL实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赵钦添百货店的获利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赵钦添百货店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5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另,关于赵钦添百货店上诉称TCL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非李东生本人所签的意见,本案提起诉讼的是TCL实业公司,起诉状中已加盖了TCL实业公司的公章,而对于在法定代表人所盖的李东生私章,TCL实业公司并没有异议,赵钦添百货店认为是假冒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缴纳相关费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钦添百货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赵钦添百货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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