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32号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秀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绪德,山东国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郭东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9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