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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732号
案件名称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32号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秀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绪德,山东国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郭东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乐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9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原告济南天辰铝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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