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孙晓球,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宏采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街道金星工业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球诉被告苏州市宏采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孙晓球申请撤回��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