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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湘阴县鑫盛烟酒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6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湘阴县鑫盛烟酒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鑫盛烟酒土特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6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阴县鑫盛烟酒土特产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195号,经营者焦正,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长岭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8********。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三结义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芝乐,人民陪审员李玉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春龙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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