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嘉平刑初字第833号
案件名称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83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个体开淘宝店。

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袁某在未经“乐町”及“PEACEBIRD”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乐町”牌女式短款羽绒服300件,“乐町”牌连衣裙200件,“PEACEBIRD”牌女式背带裤134件,后通过“Fashion时尚服饰”、“靓丽时尚服饰”淘宝网店将上述短款羽绒服、连衣裙、女式背带裤分别以每件128元、128元、198元的价格予以销售,涉案金额共计90000余元。

另查明,从被告人袁某处扣押假冒的“PEACEBIRD”牌女式背带裤共计3件。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未经“PEACEBIRD”及“乐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为9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悔罪意识明显,系初犯,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被告人袁某适用缓刑。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的“PEACEBIRD”牌女式背带裤共计3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