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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450号
案件名称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顺建,职务经理。

被告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

经营者:尹辛。

原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交的个体登记信息查询显示,被告已于2015年7月22日注销。

因此,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已无主体资格存在,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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