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顺建,职务经理。
被告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
经营者:尹辛。
原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交的个体登记信息查询显示,被告已于2015年7月22日注销。
因此,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已无主体资格存在,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胶州市天缘爱舍酒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