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70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倩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政治部经理。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儒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