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92778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3397号3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珍。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