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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依元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91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依元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依元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91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丹,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依元杂货店(经营者王显福,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依元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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