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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杭刑执字第8886号
案件名称张黎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黎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86号罪犯张黎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毕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3)杭江刑初字第9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黎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履行345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现已实际执行一年四个月。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黎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黎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黎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黎新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黎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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