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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彼阳顺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26794号
案件名称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彼阳顺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北京市彼阳顺五金建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6794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彼阳顺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号。

经营者陈世玉,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彼阳顺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彼阳顺五金建材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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