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知)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辩护人石靓,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石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淘堡360原装耗材网”、“唯真正品网店”及“顺新文教用品”,销售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95.24万元。
2015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一村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查获4件HP品牌的硒鼓。
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在上述三家网店的销售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查获的4件硒鼓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2,720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某、张某、龚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周某某经营和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商标权利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授权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人民币195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较好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一并考量。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