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深圳市广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许明亮,均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杰。
委托代理人:刘小敏、侯莉,均系广州知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深圳市广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100301.9)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广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广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