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曾胜克,男,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告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科技工业区智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永。
委托代理人孙云凤,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胜克与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胜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胜克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胜克撤回对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3元,减半收取4631.5元,由原告曾胜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