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何驰。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
被告: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孔小波。
被告: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孔小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准予原告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