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知初字第0003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沙洋购物广场,住所地沙洋县胜利一街特1号。
负责人曾祥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沙洋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