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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百全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67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百全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百全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7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苗廷。

委托代理人:马斐斐。

被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百全食品商行。

经营者:朱献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百全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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