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刘伯敏,董事长。
申请人系名称为“一种钢塑复合电缆导管”(专利号:201220375992.2)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人作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的“一种钢塑复合电缆导管”(专利号:201220375992.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