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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灵璧县灵城医视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7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灵璧县灵城医视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灵璧县灵城医视佳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7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灵城医视佳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经营者:刘殿忠,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太平街居委会****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灵城医视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化成、人民陪审员杜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已与灵璧县灵城医视佳眼镜店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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