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宁,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佳,女,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维佳,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羊区勇平电动车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经营者邓勇平,男,汉族,199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代理人邓远见,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系邓勇平之父。
被告成都新百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许明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洪彬,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受理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区勇平电动车经营部、成都新百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区勇平电动车经营部、成都新百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区勇平电动车经营部、成都新百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7元,减半收取4433.5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