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千山路三晟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80号3号公建。
经营者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千山路三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