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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台江区兴昌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725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台江区兴昌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江区兴昌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14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兴昌日用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建新新村三区1层02店面。

经营者庞兴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兴昌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江区兴昌日用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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