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33号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明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明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煌龙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325国道龙江段282号之8。
法定代表人:吴少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贵忠,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涛,公司员工。
被告:海阳市昆仑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洛杉矶1号。
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煌龙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阳市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