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陈峰。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骆光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诉被告骆光新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峰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峰承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陈峰。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骆光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诉被告骆光新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峰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