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138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高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波,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