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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367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青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6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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