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宇帆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郑知民初字第548号
案件名称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宇帆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宇帆灯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48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宇帆灯饰商行。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蒙电气公司)诉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宇帆灯饰商行(以下简称宇帆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蒙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迁迁、贺环,被告宇帆灯饰商行的业主李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蒙电气公司诉称:原告系“simon”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保全被告的侵权行为,2015年4月16日,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了保全。

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宇帆灯饰商行答辩称:1、被告作为销售商不清楚西蒙电气和普天西蒙之间是否构成侵权;

2、被告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单据,也查看了产品商标注册证,尽到了注意义务;

3、原告应起诉生产商,不应起诉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证明SIMON,S.A.在9类商品上使用的SIMON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为G973048。

有效期自200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

该商标为英文“simon”,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电开关、电插座等商品。

2012年12月20日,商标许可方SIMON,S.A与原告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SIMON,S.A授权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simon”,注册号为G973048,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注册商品∕服务项目,类别:6、9、11、16、17、20、35、37、38、41和42。

许可为独占许可。

商标图样为“simon”;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

双方还约定了许可使用费、违约条款、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在合同上有双方单位的签章予以确认。

2013年6月24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证明SIMON,S.A于2013年1月25日报送的许可原告使用第G973048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该局予以备案,许可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止2017年9月14日止。

2015年4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正来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郑州市场上商家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5年4月16日10时46分,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杨雅心随同韦正来到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郑汴路中国郑州建材大世界4排9号,门头标有“上海西门子”的店内,韦正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现场购买了开关(上面标有smonDG电气)二个,同时取得了上海西门子门店销货清单一张、名片一张。

上述购买行为于当日十时五十三分结束。

韦正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张。

随后购买的侵权产品公证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了密封保存。

以上有(2015)郑黄证经字第179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庭审中,本院对公证购买的电开关板进行现场拆封,可以看到其内有两个塑料包装袋包装的开关板。

在塑料包装袋的上部标有“smonDG电气”字样。

打开包装袋,在电源开关板的下部右下方标有“SMONDG”的标识。

另查明:1、原告提交了“simon电气”获得了2008中国建筑电气行业电工十大品牌称号及其获得中国电工十大驰名品牌证书,证明其获得部分奖项;

2、李朋涛为个体工商户,其在工商档案登记上的名称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宇帆灯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灯饰广场精品区409号,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7月22日;

3、被告提交了一份第10155422号“SMONDG普天西蒙”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合法来源,但该商标注册证由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10月13日已被宣告无效;

4、原告对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4元。

以上事实有(2014)沪东证经字第14588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1950号公证书、(2014)沪东证经字第14589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经字第179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SIMON,S.A公司作为第G973048号“simo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原告经SIMON,S.A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了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故对任何侵犯该商标的侵权行为,原告可以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电开关与原告享有的第G973048号注册商标“simon”被核定使用商品“电开关”属同一种商品。

被告所销售的电开关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为“smonDG电气”及“SMONDG”,标识为“smonDG电气”商标与第G973048号注册商标“simon”相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为六个字母,在第一个字母“s”与第二个字母“m”中没有字母“i”,第五、第六个字母分别为大写的“D”与“G”;

标识为“SMONDG”商标与第G973048号注册商标“simon”相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均为大写字母,且在第一个字母“S”与第二个字母“M”中没有字母“i”,第五个字母与第六个字母为“D”、“G”。

通常在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一般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该比对应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综合本案,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将两个商标在整体上以及隔离的情况下进行比对,两者在视觉上存在差异,且从整体比对结构差异较大,并未使相关公众可以将侵权商品误认为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混淆,因此,涉案商标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故,被告的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品使用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