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泽园购物中心,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路4号。
经营者薛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泽园购物中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