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天民初字第0467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67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学院街*号。

经营者戴杰,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八加八文具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