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文靖,浙江秉格律诗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双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城东工贸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双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双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建德市寿昌镇,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滨江区,故本案应由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请求滨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建德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应××建德市,非在本院。
又因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建德市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双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杭州双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