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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贵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刑执字第835号
案件名称罪犯王贵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贵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835号罪犯王贵云,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柳林县人。

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

罪犯王贵云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以(2014)柳法刑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未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贵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一次,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未执行,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贵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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