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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福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房民(知)初字第1101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福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肖福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10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肖福增,男,40岁,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纸房村(东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福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福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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