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甲,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柯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在没有得到相关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下,从无证生产厂家购进电饭煲配件和半球牌、三角牌商标标识,在廉江市吉水镇鹤岭村王文华的出租屋内贴牌生产假冒的半球牌、三角牌电饭锅,再通过淘宝网销售至全国各种地,总数额为人民币281829。
2014年10月30日,廉江市公安局对廉江市吉水镇鹤岭村王文华的出租屋进行查处,在现场扣押到半球牌电饭锅214只、三角牌商标1100个、半球牌商标1527个、半球牌包装箱2000只、三角牌包装箱270只。
经鉴定,被扣押的假冒半球牌电饭锅、半球牌包装纸、半球牌商标、三角牌商标、三角牌包装箱等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63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乙、柯某丙的证言;
辨认笔录;
扣押笔录;
快递单据;
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认定广东大人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国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廉江市泓历电器厂营业执照;
柯某甲三间淘宝网店销售“半球”、“三角”牌电饭煲的销售记录表;
廉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涉嫌假冒注册“半球牌”“三角牌”商标被查扣电饭煲及品牌包装纸箱一批的价格鉴定》;
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柯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量刑,被告人柯某甲对此亦无异议,只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柯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家属主动缴纳较大金额的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柯某甲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柯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柯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半球牌电饭锅、半球牌包装纸、半球牌商标、三角牌商标、三角牌包装箱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