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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杭刑执字第9768号
案件名称余金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768号罪犯余金海,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杭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金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金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余金海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金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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