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新东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北市新庄区。
法定代表人:蔡松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南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求增,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志恩,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东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求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东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东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东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新东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