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梅小平。
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小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梅小平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