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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钱雪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湖吴知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钱雪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钱雪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知初字第4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钱雪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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