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暂住济南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鹿雪,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科技市场等地购买了废旧打印机硒鼓,并从网上购买带有假冒惠普、佳能品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在其租赁的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95号院的房屋内,将其购买的废旧硒鼓充粉、充墨翻新后包上带有假冒惠普、佳能品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进行销售。
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齐某某制造并销售带有假冒惠普、佳能商标标识的硒鼓5414个,价值共计272109元。
2012年7月1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在齐某某处扣押带假冒惠普商标标识的硒鼓32个,价值2278.1元。
经鉴定,以上硒鼓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被告人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4387.1元。
2012年7月12日,公安人员将齐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1份、帐本1份、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营业执照1份、控告书1份、惠普商标注册证1份、授权文件及鉴定书,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法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各1份,证人卓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笔录、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