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63号原告:上海联和科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曦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欣,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向磊,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士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和科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和科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联和科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