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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诉宝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高民终字第32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诉宝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宝洁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终字第3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白立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顾玉树,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宝洁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塔拉·M.罗斯内尔,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王瑾,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简称皇家沙宣学校)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皇家沙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白立华及委托代理人顾玉树,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瑾、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洁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宝洁公司创始于1873年,是世界上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沙宣”和”VIDALSASSOON”产品是宝洁公司旗下知名的美发系列品牌,产品名称源自创始人维达·沙宣(VidalSassoon)的名字,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宝洁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沙宣”、”沙宣美发”、”VIDALSASSOON”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经宝洁公司大量的持续宣传使用后,在美发产品、美容美发服务、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等领域与宝洁公司已经形成特定的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01年2月2日,宝洁公司旗下的沙宣(上海)美发研修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沙宣研修中心)于上海成立,作为沙宣美发学校目前在亚洲唯一的一家美发培训机构对沙宣美发培训业务进行进一步的推广。

”沙宣”、”VIDALSASSOON”系列品牌在中国美发界中已颇具影响,上述商标曾于1999年和2000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简称丰台工商分局)曾因皇家沙宣学校未经宝洁公司许可,使用”皇家沙宣”、”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VIDALSASSOON”标识及文字的行为,认定其侵犯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责令其停止侵权,罚款人民币1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宝洁公司发现,皇家沙宣学校仍然在其提供的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配套设施及配套用品,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未经宝洁公司许可,使用”皇家沙宣”、”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VIDALSASSOON”标识及文字,上述标识及文字与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皇家沙宣学校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恶意将学校名称变更为包含”沙宣”字样的现名称,并将”沙宣”作为学校名称在其日常经营中突出使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构成对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皇家沙宣学校作为与宝洁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注册并在日常经营中使用包含宝洁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商标”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皇家沙宣学校还通过其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及其他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综上,宝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皇家沙宣学校:1、停止使用包含”沙宣”、”VIDALSASSOON”字样的标识;

2、变更名称,且在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沙宣”以及与之近似的其他文字作为字号;

3、删除网址为www.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上包含”沙宣”、”VIDALSASSOON”字样的内容;

4、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宝洁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5、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宝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宝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以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

皇家沙宣学校辩称:”沙宣”、”VIDALSASSOON”、”沙宣美发”等标识来源于创始人维达·沙宣(VidalSassoon)的名字,指的是沙宣发型及沙宣美发的理念、精神和技艺,在经过长期使用后已成为美发行业的通用名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此外,皇家沙宣学校创始于1991年,原名为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局(简称丰台教育局)成教科,1996年转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7年经批准变更为现名,皇家沙宣学校的办学资质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学校名称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且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范围内使用,皇家沙宣学校的网页及宣传材料中对”沙宣”字样的使用均系对学校名称的合理使用,不存在宝洁公司所称的侵权故意。

综上,皇家沙宣学校不同意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洁公司成立于1905年,注册地在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是世界知名的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

经商标局核准,宝洁公司于2000年9月21日取得第1448803号”VIDALSASSOON”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美发培训班、美发学校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

于2000年9月21日取得第1479318号”VIDALSASSOON”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美容美发展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

于2000年11月21日取得第1479317号”沙宣”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美容美发展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

于2000年11月21日取得第1479752号”沙宣美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美容服务、美发服务、美发咨询服务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

2001年2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宝洁公司在上海设立了沙宣研修中心,并许可该中心在中国使用”沙宣”、”VIDALSASSOON”系列商标。

该中心经营范围为”提供美发技术和美发沙龙管理技术培训,提供护发护肤服务及专业咨询”。

2000年至2012年间,宝洁公司在《北京日报》、《解放日报》、《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对”沙宣”、”VIDALSASSOON”商标进行了持续性的宣传。

此外,”沙宣”、”VIDALSASSOON”商标曾于1999年和2000年两度入选商标局编发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经丰台教育局批准成立,2007年3月22日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丰台社保局)申请,获准将学校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类型为”初中级: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

2007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称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07)长证内经字第62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07年1月26日,申请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域名为roral.com的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件显示网站页面有”皇家沙宣”、”VIDALSASSOON”等字样。

同时,通过点击”全球学院”,可链接至域名为sassoon.com的网站。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其为域名为roral.com的网站的经营者。

2007年2月2日,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07)长证内经字第62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07年1月26日,申请人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域名为huangjia.net.cn的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件显示网站页面有”VT沙宣”、”沙宣前卫时尚造型剪发技巧”、”沙宣欧版专业造型”、”沙宣欧版专业美容师”等字样。

同时,通过点击”全球链接”、”友情链接”,可链接至域名为sassoon.com的网站。

皇家沙宣学校不认可其为域名为huangjia.net.cn的网站的经营者。

2007年8月23日,丰台工商分局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07)第1391号《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在其经营期间,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门头上方悬挂”VT沙宣皇家美容美发学校”的牌匾,在设立的网站上使用”VT沙宣皇家美容美发学校”文字,在对外发放的宣传材料及学校教室墙面等多处使用”VT沙宣”标识,与宝洁公司注册在第41类注册号为1479317号的服务商标”沙宣”构成近似,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在其对外发放的宣传材料及网页中称皇家美容美发学校系中国美容美发协会会员,而事实上经查询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并不存在中国美容美发协会这一机构,而是存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经与该协会核实,当事人2003年以后不是其团体会员单位,故上述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丰台工商分局针对当事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分别予以罚款100000元和30000元的处罚。

皇家沙宣学校在原审庭审中认可确实接到过上述《处罚决定书》,但因不服处罚决定一直未缴纳罚款。

2007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制作了(2007)京东证内字第707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07年8月30日,申请人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域名为roral.com的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件显示网站页面有”皇家沙宣动态”、”皇家沙宣理念”、”加盟皇家沙宣”等字样。

同时,通过点击”友情链接”、”全球链接”,可链接至域名为sassoon.com的网站。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其为域名为roral.com的网站的经营者。

2007年11月8日,皇家沙宣学校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5类商品上注册”皇家沙宣”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3月27日通过初审公告,注册号为6365259。

此后,宝洁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后于2012年2月11日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07769号《”皇家沙宣”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异议人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的”沙宣”商标在我国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皇家沙宣”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裁定第6365259号”皇家沙宣”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皇家沙宣学校之后并未申请复审。

2008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简称东方公证处)制作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第390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使用IE浏览器打开域名为www.google.com的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皇家沙宣广东岭南漂移”,打开网页,点击页面上”迎奥运-广东岭南漂移轮滑协会-站长天下”项下的”网页快照”,页面上显示有”百年梦圆奥运会北京皇家沙宣助威2008”字样。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上述内容为其所投放。

2008年5月23日,东方公证处制作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第391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使用IE浏览器打开域名为www.google.com的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皇家沙宣”,打开网页,页面上显示有”百年梦圆奥运会北京皇家沙宣助威2008-搜狐财经”字样。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上述内容为其所投放。

2008年5月23日,东方公证处制作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第391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使用IE浏览器打开域名为www.google.com的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皇家沙宣”,打开网页,点击页面上”美容之窗-雅虎NCP”项下的”网页快照”,页面上显示有”百年梦圆奥运会北京皇家沙宣助威2008-搜狐财经”字样。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上述内容为其所投放。

2012年8月27日,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22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2年8月17日,申请人北京鼎诚信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鼎诚信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16院总后勤得利招待所二楼的标有”国际专业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字样的房间,向一位自称姓”胡”的女士咨询了相关培训信息,并现场取得宣传册一份,随后对该学校内部陈设及上述地点进行了拍照。

宣传册显示:首页上标有”皇家沙宣”、”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VIDALSASSOON”字样。

照片显示:学校牌匾、店面装潢、室内装饰等处标有”皇家沙宣”、”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VIDALSASSOON”字样。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其实施了上述行为。

2012年8月1日,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7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2年7月26日,申请人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件显示该网站首页标有”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ROYALVIDALSASSOONBEAUTYSCHOOL”字样,网站的背景图案为”皇家沙宣”、”VIDALSASSOON”字样所覆盖。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其为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的经营者。

2013年2月6日,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6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1月15日,申请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使用IE浏览器,进入网址为www.net.cn的网站,在网站首页”域名查询”栏输入”huangjiashaxuan.com”,显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8月17日,注册人为”balihua”。

点击进入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显示该网站首页标有”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ROYALVIDALSASSOONBEEAUTYSCHOOL”字样,网站的背景图案为”皇家沙宣”、”VIDALSASSOON”字样所覆盖。

该公证书记载内容还显示,在”皇家沙宣国际专业课程设置”一文中记载,该学校课程按学时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八个月、十二个月和三年五种,收费自3886元至81000元不等,其中,十二个月课程有两种,收费分别为13000元和81000元。

在”报名办理步骤”和”师资力量介绍”中记载,该校21年培养上万名专业人士成才,20年为上万名造型师、美容师、美发师开辟前程。

皇家沙宣学校认可其为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的经营者。

此外,皇家沙宣学校在2000年11月7日《卫视周刊》、2001年第3期《美容美发》、2001年4月10日《北京广播电视报》、2002年8月27日《家庭百科报》、2004年6月26日《证券大周刊》上刊发宣传资料,使用含有”沙宣”字样的标识。

2013年5月7日,原审法院就皇家沙宣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事宜,赴其学校名称变更批准单位丰台社保局进行调查,该局称,皇家沙宣学校曾于2007年3月22日向其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事实,并称在审批的过程中遵守了《北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另查,宝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2800元、翻译费人民币432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虽来源于创始人的姓名,但经过宝洁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能够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联系,故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皇家沙宣学校虽对涉案商标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认为涉案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但其并未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涉案商标提出任何异议,亦无证据证明自己享有何种在先权利,故其主张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皇家沙宣学校的办学范围是为”初中级: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提供培训服务,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美发培训班、美发学校、美容服务、美发服务、美发咨询服务”等,二者属于类似的服务。

皇家沙宣学校在其提供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学校牌匾、店内招牌、室内装饰设计、相关宣传资料以及其经营的域名为www.roral.com网站中多处使用”皇家沙宣”、”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VIDALSASSOON”等标识,上述标识能够为相关公众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具备商标法意义上标识作用的字样为”沙宣”、”VIDALSASSOON”,与宝洁公司第1448803号”VIDALSASSOON”、第1479318号”VIDALSASSOON”、第1479317号”沙宣”注册商标相同,与第1479752号”沙宣美发”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宝洁公司有特定联系,故皇家沙宣学校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注册者和实际经营者,皇家沙宣学校在该网站上使用了”皇家沙宣”、”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ROYALVIDALSASSOON”等标识,并通过该域名对其提供的美容美发培训服务进行推广宣传,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皇家沙宣学校亦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皇家沙宣学校虽于2007年3月22日向丰台社保局申请变更为现有名称并最终获得了批准,但不能以合法注册为由作为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因此,皇家沙宣学校关于其使用学校名称内包含的”沙宣”字样不构成对”沙宣”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皇家沙宣学校的全称中真正起到标识来源作用的字号部分为”皇家沙宣”,该字号与第1479317号”沙宣”注册商标、第1479752号”沙宣美发”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皇家沙宣学校将其名称中的字号部分”皇家沙宣”在其宣传资料、网站页面等多处进行了突出使用,同时,皇家沙宣学校提供的服务与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构成类似,上述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皇家沙宣学校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且于2001年2月2日设立了沙宣研修中心,提供与皇家沙宣学校类似的服务。

此外,皇家沙宣学校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确认,故其应知晓宝洁公司权利的存在,在后变更学校名称时应主动避让在先存在的合法权利,皇家沙宣学校在明知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将与其类似的标识注册为学校名称并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犯了宝洁公司的商誉,属于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类型,其起诉行为不受五年的限制。

皇家沙宣学校的相关抗辩理由不成立。

皇家沙宣学校和宝洁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皇家沙宣学校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注册,但其招生范围并无地域限制,故皇家沙宣学校认为自己的服务范围具有地域性,不会与宝洁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抗辩主张无事实依据。

皇家沙宣学校在其学校名称中使用”沙宣”作为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与宝洁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皇家沙宣学校的上述行为利用了”沙宣”商标的商业影响力,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皇家沙宣学校为宣传和推广学校的品牌,提升自身知名度,在其经营的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上对涉及”沙宣”品牌的历史背景、荣誉奖项等进行了大量宣传,并设置”全球学院”一栏,并设置可直接跳转至宝洁公司网站的链接,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宝洁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皇家沙宣学校将与自身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的荣誉和网站内容用作对自身服务所具备的品质的宣传,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的商誉宣传自己的服务,提高自身服务知名度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皇家沙宣学校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皇家沙宣学校的经营规模、收费情况、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皇家沙宣学校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合理费用的数额。

皇家沙宣学校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乱,给宝洁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故对宝洁公司要求皇家沙宣学校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亦将依据皇家沙宣学校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宝洁公司主张,由于皇家沙宣学校侵权恶意较为明显,仅责令其停止使用学校名称不足以规范其行为,故请求判令其变更学校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沙宣”以及与之近似的文字。

就本案而言,禁止皇家沙宣学校在相关范围内使用包含”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已足以制止其对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因此,对宝洁公司要求判令皇家沙宣学校变更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皇家沙宣学校立即停止侵害宝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皇家沙宣学校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皇家沙宣学校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皇家沙宣学校负担);

四、皇家沙宣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含有”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五、皇家沙宣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十万元;

六、驳回宝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皇家沙宣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改判驳回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经丰台教育局批准成立是错误的,皇家沙宣学校最初成立于1991年,原名为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07年经丰台社保局批准改为现名。

2、皇家沙宣学校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使用含有”沙宣”、”VIDALSASSOON”字样的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早于宝洁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是错误的。

3、”沙宣”、”VIDALSASSOON”、”沙宣美发”等均系美容美发行业的通用名称,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是错误的。

4、原审法院认定”沙宣”、”VIDALSASSOON”商标曾于1999年和2000年两度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据不足,1999年涉案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不可能列入上述名录。

5、原审法院错把”沙宣”、”VIDALSASSOON”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阻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审判决判令皇家沙宣学校停止使用含有”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6、皇家沙宣学校的名称系合法取得,他人无权非法干涉。

宝洁公司在中国无经营资格,与皇家沙宣学校不存在竞争关系。

7、皇家沙宣学校更名时间晚于行政处罚的时间,原审法院认定皇家沙宣学校明知处罚决定而申请更名具有主观恶意是错误的。

8、网站链接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9、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宝洁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并有第1479317号、第1479752号、第1448803号、第1479318号商标公告、商标注册权利证明及续展证明、(2007)长证内经字第620、621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73号和第15227号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61号公证书、(2007)京东证内字第7078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第3909号、第3010号和第3911号公证书、皇家沙宣学校名称变更申请书、(2012)商标异字第07769号《”皇家沙宣”商标异议裁定书》、京工商丰处字(2007)第1391号《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诉讼中,皇家沙宣学校补充提交了近四年的审计报告,证明其年营业额的收支状况。

宝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宝洁公司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1、沙宣研修中心入学申请表、培训费电汇凭证、入学通知、涉外收入申报单、”经典剪裁”课程教育证书和《艾丝》杂志的相关报道(均为复印件),证明宝洁公司早于皇家沙宣学校更名前即在先在培训服务类别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2、宝洁公司委托英特普罗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关于请求撤销”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意见书》和《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侵权、非法设立分支机构请求书》、委托鼎诚信邦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查处请求书》(均为复印件),证明宝洁公司一直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且皇家沙宣学校更名具有明显恶意;

3、《艾丝》、《发型师俱乐部》的相关报道(原件),证明早在皇家沙宣学校更名前宝洁公司已在先在培训服务上宣传推广涉案注册商标,并为相关消费者熟知。

皇家沙宣学校提出对没有提交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皇家沙宣学校补充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宝洁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宝洁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1、2均为复印件,证据3系沙宣研修中心自己的刊物,在皇家沙宣学校不认可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亦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皇家沙宣学校的成立日期是2001年12月10日。

皇家沙宣学校虽提出其成立于1991年,但其提交的早于2001年12月10日的报刊宣传、证书等显示的学校名称并非皇家沙宣学校或其更名前的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999年和2000年商标局编发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均包含”沙宣VidalSassoon”商标,主要使用商品/服务为”洗涤用品”。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打印件、皇家沙宣学校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报刊宣传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成立日期是2001年12月10日。

皇家沙宣学校要否认该事实,则需要就其所主张的北京市丰台区皇家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于1991年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皇家沙宣学校作为主张其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使用含有”沙宣”、”VIDALSASSOON”字样的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早于宝洁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的一方,亦应就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现皇家沙宣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其有关原审法院就此所作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涉案商标确系来源于其创始人的姓名,但该事实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系通用名称,而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已经成为美容美发行业的通用名称,故皇家沙宣学校就此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1999年和2000年商标局编发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确实包含主要使用在”洗涤用品”上的”沙宣”、”VIDALSASSOON”商标,原审法院就此认定”沙宣”、”VIDALSASSOON”商标曾于1999年和2000年两度入选商标局编发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无不当。

而且,虽然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均晚于1999年,但原审法院在认定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沙宣”、”VIDALSASSOON”商标时并未指明系本案宝洁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故皇家沙宣学校就此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并未将被侵害的商标系驰名商标作为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责任的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判令皇家沙宣学校停止使用含有”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与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无关,也与上述法律规定不冲突。

皇家沙宣学校就此所提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虽然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取得,但市场主体不得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在使用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当企业名称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时,则该种使用行为应被制止。

就本案而言,皇家沙宣学校的名称虽系核准注册取得,但其在提供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学校牌匾、店内招牌、室内装饰设计、相关宣传资料及其经营网站中多处以商标方式使用其字号中的”皇家沙宣”等标识,并在其网站上对涉及”沙宣”品牌的历史背景、荣誉奖项等进行大量宣传,还设置”全球学院”栏目直接跳转至沙宣公司的网站链接,其对字号的使用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其与宝洁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害了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宝洁公司的利益,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皇家沙宣公司不能以其名称系合法注册取得作为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其有关网站链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亦不成立。

宝洁公司虽系外国企业,但其已经在中国获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且已在中国成立了沙宣研修中心使用其注册商标从事美容美发培训服务,与皇家沙宣学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皇家沙宣学校有关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有关皇家沙宣学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后更名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但皇家沙宣学校的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出侵犯宝洁公司商标权的处罚决定之后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应知晓宝洁公司权利的存在,亦应知晓其被诉行为可能侵害宝洁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原审法院有关皇家沙宣学校属于恶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对此仍予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和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皇家沙宣学校的经营规模、收费情况、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宝洁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

对皇家沙宣学校有关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皇家沙宣学校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原审判决的最终结论正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纠正原审判决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仍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由宝洁公司负担二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由北京市丰台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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