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91号原告温端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月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威力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金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端仓与被告温州市威力印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端仓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端仓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端仓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端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