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乐邦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阿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斌。
原审被告吴仙华。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乐邦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乐邦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市黄岩乐邦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