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友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51号
案件名称黄友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友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友尊,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诏安县霞葛镇。

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友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友尊及其辩护人林木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黄友尊多次向2名分别叫“阿辉”、“小张”的福建籍男子(均另案处理)购进假冒“中华”、“玉溪”等品牌的香烟,并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大道巷畔停车场前南侧铺面经营的“友记烟茶酒”商行内销售。

自2012年12月至被抓获期间,黄友尊先后将一批假冒“玉溪”、“中华”、“黄鹤楼”、“双喜经典”等品牌的香烟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吴金卫(另案处理),供吴金卫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上销售。

2013年4月23日,吴金卫伙同陈贵鹏、薛晓芳(另案处理)在吴金卫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彭林社区东围80/4号的淘宝店内销售假冒的香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吴金卫从黄友尊、赖世越(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假冒“玉溪”牌香烟9条(价值人民币1890元),后又从吴金卫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渔湖中路渔港饭店内储存香烟的仓库查获吴金卫从黄友尊、赖世越处购买的假冒玉溪等品牌香烟533条(价值人民币187260元)。

随后,公安民警将准备拿假冒的“玉溪”牌香烟销售给吴金卫的黄友尊抓获,公安机关从黄友尊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假冒“玉溪”、“芙蓉王”、“中华”等品牌香烟57条(价值人民币11700元),后在黄友尊经营的“友记烟茶酒”商行内查获假冒“玉溪”、“芙蓉王”、“中华”等品牌香烟114条(价值人民币14802元),在黄友尊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巷畔村沟尾桥围三巷16号储存香烟的仓库内查获假冒“玉溪”、“芙蓉王”、“中华”等品牌香烟688条(价值人民币112233元)。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扣押到的1401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综上,被告人黄友尊销售假冒注册的香烟的销售金额为18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3.87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友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薛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网店销售记录,卷烟、雪茄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吴金卫、薛晓芳的供述,被告人黄友尊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友尊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友尊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18万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未达15万元,应以销售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处罚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友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友尊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友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未缴纳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冒香烟予以没收,由揭阳市公安局销毁;

对作案工具粤VPL6**东风日产牌小轿车1辆(车架号:LGBP12E07CY133157,发动机号:575518A)予以没收,由揭阳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