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8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芳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里18号楼商8-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高伟。
被告:北京京福顺伟五金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369号。
经营者:朱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芳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福顺伟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