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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由田甲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区域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403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由田甲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区域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由田甲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区域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烟台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403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长青,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由田甲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力文,经理。

被告烟台区域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勇,经理。

被告烟台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雯,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由田甲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区域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向三被告送达前,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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