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友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即公司)与被告周友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即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即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美即公司预交),由美即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