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霞,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北京诚兴顺昌日杂批发商店业主。
被告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霞、被告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