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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霞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刘瑞霞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瑞霞,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三里庄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刘瑞霞,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本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三里庄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杨沂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霞与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三里庄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瑞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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