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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高新区刑初字第25号
案件名称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济高新区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大专文化,济宁市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济宁市高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建华、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史建华、鞠朝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明知湖北武汉仙桃市乐炀文具公司生产的“brother”商标的标签色带系假冒日本“brother”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购进由湖北武汉仙桃市乐炀文具公司生产的假冒“brother”商标的标签色带2400余盘。

分别销售到常州侨兴电工器材有限公司1940盘,涉案销售金额133836.3元,销售到北京和信博创科技有限公司255盘,销售金额15182.2元,销售总金额为149018.5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另有证人薛某、王某、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财务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郑某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予以支持,但部分事实有误,予以更正。

郑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郑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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