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忠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70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忠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潘忠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丹,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忠钧(系南京市某商铺经营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忠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忠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